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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配资杠杆 征求意见中!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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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更好地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市教育局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珠海市教育局官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jyjjgk@zhuhai.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珠海市人民东路112号珠海市教育局1号楼211室;邮政编码:519099。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21日。

联系电话:0756-2121874。

附件:

1.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三)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学校应当为有需求的学生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在校内午餐午休。对校内课后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经过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审批后设立有规模的托管机构,开展学生校外课后托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卫健、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落实各镇(街道)管理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促进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可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或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内容。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使用燃气的检查和宣传。

税务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做好场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督促社区(村居)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各镇(街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镇(街道)应当定期将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统计情况汇总报所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本校学生所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镇(街道)。

学校应当定期对本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属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条 政府鼓励和保护组织或个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住建、消防、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二)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三)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四)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日常消毒、室内通风、病媒防制、卫生宣传等相关卫生制度,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监护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参加托管学生所在学校报送相关情况(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本级政府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卫健、教育、公安、消防、城管、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未经登记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各镇(街道)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2

《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出现发展至今,已经存在多年,并发展至一定规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目前很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都设立在社区内,难以发现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国家、省对校外托管这项经营活动均未明确规定。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22年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报请以市政府名义下发。2024年4月30日《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到有效期限,为更好的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监管工作,我局结合“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起草制定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通篇共三十条。明确定义了托管机构的性质,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学校及托管机构的职责,明确了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和服务要求,规范了违规查处条款等,对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业规范经营起到了良好的监管作用。设立了联席会议、“白名单”等制度,引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业向规范化方面发展。

《办法》明确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办法》的实施,可有效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从软硬两方面条件设施入手,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出了服务要求,规范了学生校外托管行业市场,有效防止个别小机构、无照机构通过价格优势等各种方式,挤占规范经营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的行为,为托管学生打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托管环境。通过《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业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